近似商标_商标局_“心平庄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90095号“心平庄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772号

       

      申请人:贵阳谈客逗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为:贵阳谈客逗夫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0095号“心平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65249号“平心堂 pingxintang clin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异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商标局官网截图。
      经复审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名义已由贵阳谈客逗夫娱乐有限公司变更为贵阳谈客逗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故我局对申请人以新名义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心理评估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心平庄园”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平心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