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55697号“童趣计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374号
申请人:福建省童趣计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致诚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5697号“童趣计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指向明确,显著性极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66692号商标、第30274462号商标、第30656874号商标、第363950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读音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