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一知一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383837号“一知一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38号

       

      申请人:北京欧美思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83837号“一知一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2614号“行知”商标、第4178246号“行知”商标、第27852089号“行知”商标、第20874200号“壹知行”商标、第16885298号“一岩一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页、服务合同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关于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