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582943号“POLIMOD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82号
申请人:柏丽慕达时装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恒业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3日对第31582943号“POLIMO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1类国际注册第964731号“POLIMODA”商标、第42类国际注册第964731号“POLIMO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知名院校名称与企业商号完全相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带来不良影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官网介绍页;
3.申请人与同济大学签署的合作合同及相关发票;
4.申请人与其代理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及发票;
5.参展合同及发票;
6.百度搜索申请人品牌的结果打印件;
7.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关于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检索报告;
8.宣传报道;
9.在先判例;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11.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3月0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时装和纺织物方面的教学服务等服务上,核定使用在第42类时装和纺织物方面的研究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18、20、24类上申请注册了“POLIMODA”商标,在第18、24、35类上申请注册了“柏丽慕达”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时装和纺织物方面的教学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时装和纺织物方面的研究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领域内将“POLIMODA”作为商标或商号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POLIMODA”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在第18、20、24类上申请注册了“POLIMODA”商标,在第18、24、35类上申请注册了“柏丽慕达”商标。被申请人在案亦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商标注册意图等做出合理解释,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