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日月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15625号“日月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21号

       

      申请人:上海民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5625号“日月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采用艺术字的设计,不属于汉字的不规范书写,不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的“日月里”商标均已获得初审。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系对汉字的不规范书写,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混淆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对我国的教育文化产生负面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使用的标志。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