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日月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28905号“日月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20号

       

      申请人:上海民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8905号“日月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08651A号第35类商标、第11836877号商标、第802998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二的使用率和知名度较低,申请商标的出现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申请商标采用艺术字的设计,不属于汉字的不规范书写,不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的“日月里”商标均已获得初审。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易被识别为文字“明里”、“日月里”,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明里”、引证商标二“明理”、引证商标三“日月阿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系对汉字的不规范书写,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混淆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对我国的教育文化产生负面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使用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