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817331号“谷尔GU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40号
申请人:张纬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知瑞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7331号“谷尔GU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36895号“尔谷光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66724号“尔谷光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095182号“尔谷光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207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839548号“MONDI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第3506群组“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保留第3501、3503群组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待定,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书在上述服务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谷尔”和对应拼音“GUER”及图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