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30192号“圣贤训教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327号
申请人:福州圣贤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0192号“圣贤训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08668号图形商标、第24100117号“睿莘教育及图”商标、第16559744号“华仕达 仕Hua Shi Da及图”商标、第5557978号“誉晨 CH及图”商标、第10674740号“必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四、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圣贤训”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正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考虑到申请商标文字“圣贤训教育”使用在教育、书籍出版等指定服务上,属于缺乏商标应有显著性的情形,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健身指导课程、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体操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四正处于宽展期内。鉴于引证商标四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四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