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96802号“LELECHA.P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10号
申请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6802号“LELECHA.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64097、29077485号“LELECHA”商标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1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