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748219号“打铁Dati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5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威海市区草庙子打铁豆腐店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长湖
申请人因第1748219号“打铁Dati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78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8月29日至2018年08月2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豆腐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豆腐全部核定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2、申请人授权威海市环翠区草庙子镇打铁村民委员会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协议书;
3、申请人授权威海正棋山豆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申请人的打铁豆腐坊搬迁补偿费发放登记表;
5、张义江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打铁豆腐供货合同》及收款收据;
6、张义江与烟台杏林印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豆腐箱印制合同》及付款收据和包装实物照片;
7、威海正棋山豆制品有限公司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打铁豆腐供货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4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4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29类豆腐商品上。2018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豆腐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9类豆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表明打铁村村民张义江在指定期间内系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5中的《打铁豆腐供货合同》表明张义江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豆腐商品,并有相应的收据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豆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高尚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