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66244 -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88号 - 申请人:重庆尼雀菲尔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266244号“滋/道/极/养 ZIDAO

    NUTRI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88号

       

      申请人:重庆尼雀菲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6244号“滋/道/极/养 ZIDAO NUTR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67023号“ZI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91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91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茶;药草;人用药;原料药;中药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药茶;药草;人用药;原料药;中药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药茶;药草;人用药;原料药;中药材”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茶;药草;人用药;原料药;中药材”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ZIDAO”,二者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药茶;药草;人用药;原料药;中药材”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茶;药草;人用药;原料药;中药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