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8795474号“喜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91号
申请人:上海星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久爱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18795474号“喜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喜报”商标在中国的在先使用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喜报”商标已在“报销软件”上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完全一致,且申请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极易形成产源混淆,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故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开发合作协议;
3、官方微博资料及其他网络资料;
4、宣传画册等印刷合同;
5、新手入门手册;
6、移动端界面截图;
7、网页端界面截图;
8、微信公众号、安卓应用市场、IOS应用市场发布的资料;
9、申请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
10、有关报道资料;
11、上述证据2-10的公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理争议商标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6月14日的第1603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7年2月6日。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10、11可以证明,其于2015年12月先后在百度、微信、腾讯的安卓应用市场及苹果的IOS应用市场获准审核并发布移动应用“喜报”,2016年1月1日,“喜报v1.0”正式上线,2016年1月8日,包括网易财经、财经网、比特网等多个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喜报v1.0”于2016年1月1日正式上线的消息进行了宣传报道,虽然宣传报道的时间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喜报v1.0”于2016年1月1日正式上线的事实发生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且鉴于网络媒体具有宣传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同时考虑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处相同地域,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商标理应知晓。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 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平板电脑”商品与申请人的“喜报”报销软件属于类似商品,故若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上述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 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平板电脑”商品上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 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平板电脑”外的智能手机等其他商品与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述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 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平板电脑”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