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7188780号“蒙特梭利传媒MTSOR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818号
申请人:江苏蒙特梭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求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188780号“蒙特梭利传媒MTSOR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77134号“蒙特梭利及图”商标、第17471156号“蒙特梭利•育幼院”商标、第26882118号“蒙特梭利”商标、第14338000号图形商标、第17472397号“Since197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9月6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呼叫、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蒙特梭利传媒”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汉字均包含汉字“蒙特梭利”,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剩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