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田制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99070号“持田制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663号

       

      申请人:持田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9070号“持田制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1089537号“持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依法驳回,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郝海量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