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NAK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505536号“NAK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077号

       

      申请人:纳科姆壹世界公司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5536号“NAK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25022号“NAK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已经获得了版权证。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3日,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处于无效宣告中,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AKD及图”的文字部分“NAKD”与引证商标“NAKD”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称上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该理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且已获另案裁决,故我委不再予以评述。此外,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已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况与本案无直接联系,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