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iNU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326591号“MiNU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070号

       

      申请人:米尼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6591号“MiNU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4797号“MIN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NUT及图”的文字部分“MiNUT”与引证商标“MINUO”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恒温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