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008656号“ARU'S BAK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66号
申请人:吴静瑜
委托代理人:重庆至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8656号“ARU'S BA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91455号“威鲁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形、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RU'S BAKING.”与引证商标“威鲁斯及图”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