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P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3621号“P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591号

       

      申请人:PIC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3621号“P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303761号“PI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03606号“PI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档案及流程信息、有关本案引证商标在百度网站上的检索结果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撤三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上,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PiC”与引证商标一的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PIC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驱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并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1类上,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PiC”与引证商标二的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PIC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捕虫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捕蝇器(诱捕器或掸帚)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并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