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2809462号“澜海名鲨 LHMSH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288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红铭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5日对第22809462号“澜海名鲨 LHMSH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082821号“海澜之家”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62106号“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05696号“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83060号“海澜之家HLA”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二、“海澜之家”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号,“海澜”是申请人商号的简称,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企业字号的损害。三、“海澜之家”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人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更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对于申请人商标理应予以扩大保护。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其目的为恶意借助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
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商标驰字【2009】第1165号关于认定“海澜之家 HEILANHOME及图”商标为公众熟知商标批复;
4、2013年-2017年间“海澜之家HLA”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5、申请人2010-2012年纳税证明、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
6、海澜之家品牌2010-2017年广告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实体店照片、公益活动;
7、海澜之家品牌2010-2017年销售发票、年度报告;
8、相关裁定书、行政判决书;
9、仿冒海澜之家产品不法商家店面;
10、相关裁定书、行政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羽绒服装;衬衫;服装;内衣;皮制长外衣;T恤衫;童装;裤子;针织服装;鞋商品上。
2、各引证商标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法律规定,已在《商标法》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其具体评审理由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澜海名鲨”及“LHMSHA”构成,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中文部分为“海澜之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五“海澜之家 HEILANHOME及图”整体差异较大,未构成恶意复制、摹仿、翻译。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的字号“海澜之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因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