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82653号“大河书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89号
申请人: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2653号“大河书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2758号“大河”商标、第5687150号“大河文摘报”商标、第6755018号“大河网dahe.cn及图”商标、第11119199号“大河速递”商标、第26810111号“大河财富”商标、第26810113号“大河学车”商标、第26810115号“大河旅游”商标、第26810119号“大河幼教”商标、第26810128号“大河投资”商标、第26810132号“大河理财”商标、第14354351号“大河收藏及图”商标、第9195211号“中河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至九的持有人为关联企业,双方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产品的宣传及使用材料、荣誉证书、相关商标档案、商标共存协议。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显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并存。
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标识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但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九的持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共存,故可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至十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亦相同或类似。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十至十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