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53073号“海龟加速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77号
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3073号“海龟加速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55139号“海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海龟”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