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GLO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33822号“GLO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526号

       

      申请人:芬妮柯普特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3822号“GLO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782052号“金亿莱GlO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与第27407348号“GLO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类似的“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商品。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07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餐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门帘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