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一诺仪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7849448号“一诺仪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04号

       

      申请人: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佩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49448号“一诺仪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7476号“一诺YINUO及图”商标、第1752719号“一诺及图”商标、第14341466号“一诺”商标、第4689609号“一诺YINUO及图”商标、第13342863号“一诺YINUO”商标、第5865268号“一诺INUO及图”商标、第10639901号“一诺智控”商标、第15968020号“一诺眼镜YINUO”商标、第18435591号“一诺云”商标、第6861645号“诺一NUO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五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三、引证商标间可以共存使用,故申请商标亦可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四、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一诺仪器”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所包含的汉字“一诺”、 “一诺智控”、“一诺眼镜”、“一诺云”均包含汉字“一诺”;与引证商标十汉字“诺一”在个别汉字顺序上存在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光通讯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十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光通讯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十核定使用的电池;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剩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之间共存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光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