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7695675号“豹发力”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56号
申请人:安徽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万联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美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17695675号“豹发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162565号“豹发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共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引证商标有所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对申请人产生不良影响,加剧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具备为相关公众所识别的特性,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档案信息;2.争议商标注册证及公告;3.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河南万联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11月6日转让予郑州豹发力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经核准在第32类果汁;啤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注册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相关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经审理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主要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豹发力”构成,汉字构成、呼叫相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啤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