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7897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03号
申请人:林振霖
委托代理人:石狮市中廉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97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5713号“RENASC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22170号“心语心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487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21363号“华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931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袜、手套(服装)、领带、披肩、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袜、手套(服装)、领带、披肩、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