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727062号“Antenna Boo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93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7062号“Antenna Boo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备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发展史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Antenna Boost”可译为“天线增强”,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