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99790号“鈜能之力 能牛之助 会能精神 會能之助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472号
申请人:安徽托起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9790号“鈜能之力 能牛之助 会能精神 會能之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289559号“红牛 RED BULL及图”商标、第969643号“KRATING DAENG及图”商标、第1219609号“RED BULL 红牛及图”商标、第11227115号“REDBUL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鈜能之力 能牛之助 会能精神 會能之助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视觉效果、构图形式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的开胃酒、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