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taminl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49474号“vitaminla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474号

       

      申请人:维塔莱博配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9474号“vitamin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97474号“OT VITAMIN TEA及图”商标、第28197472号“OT VITAMIN TE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现已无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宣传彩页、参加展会的现场图片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vitamin”具有“维生素”之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补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