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016号“ANICOM TOKYO東京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46号
申请人:ANICOM HOLDING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016号“ANICOM TOKYO東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在第4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ANICOM TOKYO東京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34644号“17AI17a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地名作为商标使用,一方面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具有地理描述性而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另一方面又有可能因事实上与所描述的地名不一致而具有欺骗性。如果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或者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且不具有欺骗性的,则不应适用该规定。本案中,申请“ANICOM TOKYO東京及图”中的“ANICOM”与申请人的商号一致,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其中“TOKYO東京”仅表明申请人所在地。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兽医服务及提供相关信息等服务上、第45类临时照料宠物等服务上,既不具有欺骗性,也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