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91369号“M ND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993号
申请人: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1369号“M ND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1143号“ND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3955号“N.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16894号“ND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965738号“CONDTR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841040号“ND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801475号“有名堂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822172号“创客梦想空间 创业 服务 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059796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268837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2029079号“明泰科技 M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资格证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相对独立的外文识别部分“NDT”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