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SYMMET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41349号“SYMMET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3305号重审第0000002010号

       

      申请人:巴克爱尔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3305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41349号“SYMMET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2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至本案审理终结,商标局引证的第190344319034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