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ent-l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774500号“accent-l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18号

       

      申请人:BSH HAUSGERÄTE GMB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774500号“accent-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7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书中的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780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SAVOYE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SAVOYE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