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199490号“LA SENZ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387号
申请人:娜圣莎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9490号“LA SEN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27397号“娜圣莎LA S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0年3月13日第1687期、2020年4月20日第169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先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鹏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