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782020号“GTW GOOD TRUCK WA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386号
申请人:温州市益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2020号“GTW GOOD TRUCK 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23971号“GTW GOOD TRUCK 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9955号“吉特瓦G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亦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的异议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0年3月26日被我局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6780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在申请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完全相同,同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GW”,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减震器(机器部件)商品以外的汽车发动机火花塞、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火花塞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减震器(机器部件)商品以外的汽车发动机火花塞、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减震器(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减震器(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减震器(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减震器(机器部件)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