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731946号“港记周六福珠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385号
申请人:罗争光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1946号“港记周六福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5752号“周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09282号“周六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423130号“周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12月17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22807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
2、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5月7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8865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周六福”,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