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6036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334号
申请人:制定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36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58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的申请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19年12月24日被我局作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0000084350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人造外科移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人造外科移植物、假肢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