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458818号“STELV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05号
申请人:菲亚特克莱斯勒意大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8818号“STELV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83537号“STELV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26006号“思特维勒 STELV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申请人已经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很可能被不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在“自行车;婴儿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用行李架;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上已在异议程序中被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STELVIO”,与引证商标二英文部分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汽车;汽车;陆地车辆马达;运载工具用座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可由引证商标二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