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7212210号“服务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11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12210号“服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商标,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第16376881号图形商标、第19908628号“乐仓生活超市及图”商标、第25277882号“优材家及图”商标、第21594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相关和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初步审定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35类:“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我局于2020年3月6日向申请人发出BHFS20190000147892SCYJ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提高了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提交上述意见的同时,又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优酷、爱奇艺平台视频广告截图、媒体对申请商标的报道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字“服务家”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