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西海伟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86089号“西海伟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116号

       

      申请人:青岛西海伟业物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邦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6089号“西海伟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680542号“鑫旭航铝材及图”商标、第12801783号“鑫旭航铝业及图”商标、第10038137号“JXL及图”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