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帮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89362号“明星帮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72号

       

      申请人: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9362号“明星帮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来源作用,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明星帮还”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