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西安匠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JIANGC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64873号“西安匠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JIANGC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07号

       

      申请人:西安匠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西安一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4873号“西安匠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JIA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8021号“广成天下GUANGCHENGTIANX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视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大量使用,并没有与引证商标发生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介绍;文件签收确认函;年费缴纳提醒函;发票;名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