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ittle shark geek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307715号“Little shark

    geek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956号

       

      申请人:德国小鲨鱼国际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7715号“Little shark geek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648565号“道香格DAOXIANGGE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