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红青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552541号“红青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70527号重审第0000001701号

       

      申请人:盐城天平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70527号《关于第29552541号“红青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7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0371693号“青红 QING 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见16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不再构成第29552541号“红青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商品上已被撤销,申请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