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584号“ECOT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585号
申请人:ECOTIV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9584号“ECOT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英文商号,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79532号“ecof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大写英文“ECOTIVE”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ecofive”的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及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