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哎呦黑皮 YAPPY STOR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5252464号“哎呦黑皮 YAPPY STORI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125号

       

      申请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252464号“哎呦黑皮 YAPPY STO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92489号“哎呦黑皮 YAPPY STO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81227号“YAPPY STOR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81146号“黑皮便利店 YAPPY STOR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人为关联企业,已经达成共存协议。三、申请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哎呦黑皮 YAPPY STORIES及图”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许可使用及相关授权维权声明、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尚有一定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比例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量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虽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属于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我局对共存协议中有关引证商标一的部分不予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比例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