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40268号“懐石 KAISEK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00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清制粉集团本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0268号“懐石 KAISE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懐石”并非宠物食品,故其使用在宠物食品等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风味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含有“懐石 ”文字的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微博截图、调查报告、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网络销售资料、怀石料理查询资料、“满汉全席”查询资料及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懐石”是日本传统美食风味之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食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风味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