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RALLY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54256号“RALLY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62号

       

      申请人:爱马力奥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4256号“RALL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2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内燃机燃料化学添加剂、汽油添加剂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汽车、卡车、船舶、航空器用)粘合剂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刹车液、动力转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卡车、船舶、航空器用)粘合剂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