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藤纳T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21259号“藤纳T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893号

       

      申请人:朱玉乐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1259号“藤纳T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85570号“10号购物SHOPPING ON THE 10TH TEN1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10515号“TEN”商标、第19282371号“TEN MALL”商标、第16414758号“10TEN HOUSE 1OTEN”商标、第20085991号“TEN-9 NANOMAGIC”商标、第30408641号“芬TEN TN10”商标、第12571796号“帝蒙斯TEM”商标、第7540317号“OUTDOOR SPORTS 5.TEN及图”商标、第35455545号“TEEN生我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