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2844245号“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7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明和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和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清控科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44245号“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883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公共关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技术展览;商业专业咨询”服务上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应经过质证,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已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所签合同及对应发票;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品牌承诺函、工商登记信息;
3、复审商标在服务商品、服务场所上的使用;
4、被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展览会、活动赞助等商标的使用;
5、被申请人媒体报道;
6、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07月01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01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至2025年01月06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对应发票,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公共关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技术展览;商业专业咨询”服务。证据2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为复审商标在服务商品、服务场所上的使用,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公共关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技术展览;商业专业咨询”服务。证据4为被申请人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页上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自制证据且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公共关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技术展览;商业专业咨询”服务。证据5为大量网页链接,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的真实使用情况。证据6为被申请人所获荣誉,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公共关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技术展览;商业专业咨询”服务、部分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且部分证据未体现其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未在规定期间内。故,综合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公共关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技术展览;商业专业咨询”服务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在“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公共关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技术展览;商业专业咨询”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