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45162号“薪宝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16号
申请人:薪宝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5162号“薪宝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14444号“薪宝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异议中。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企业信息、相关图片、合同及发票、网络推广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薪宝科技”与引证商标中文“薪宝网”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